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议会民主国家,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与大多数别的国家不同,英国的宪法不是单独的文本,而由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惯例组成。惯例指的是那些不是法定的但对于政府工作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规则和作法。
新宪制改革
·1997年英国政府分别在苏格兰和威尔士举行了公民投票后,英国政府将相应的国会权利分别移交给了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的国民议会。 ·苏格兰议会于1999年5月选出129名任期为四年的议员。议会拥有立法权,包括修改税收的权利。 ·威尔士国民议会的建立是为了让威尔 士人对自己的事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位于加的夫的新议会于1999年5月举行了大选,选出了它的60名议员。 ·伦敦在2000年7月拥有了一个战略性的新政府,直接由选举产生的一位市长已走马上任。该市长与其拥有25名成员的伦敦议会将共同负责伦敦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它的交通、经济发展、战略性规划、文化、卫生、环境、警察、火警和急救规则等。 ·1998年签署的《人权法案》将于2000年10月进入实施阶段,它的实施要求包括法院在内的一切公共机构均需与《欧洲人权公约》保持一致。 其他一些实施中的重要改革项目还有,通过改革法案进而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使下议院的办事手续现代化; 同时对上议院进行改革。
君主立宪制
君主制是最古老的政体,其历史可以上溯至九世纪。唯一一次中断只有在1649-60年的共和国时期。女王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她的全称是:"伊丽莎白二世,蒙上帝之恩,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其属下其他王国和领土之女王,英联邦之元首,信念之捍卫者。"
名义上,女王是皇家三军的最高统帅以及英国国教的"最高长老"。经过历史的变迁,君主的绝对权力已逐渐削弱,到了今天,其政治角色在更大程度上只是仪式所需,女王根据内阁大臣的意见行使职权。
女王和其他皇室成员常常参加一些传统仪式,同时他们也参与大量的慈善工作。
议会
议会为英国的立法机构,上议院及竞选产生的下议院构成。立法通常需要这两方面的共同支持,公共立法还需经上下两院通过。一旦通过,再经女王正式批准即生效。
议会的权力中心在下议院,共有659个席位(即国会议员),每个席位代表一个选区。上议院则由世袭和终生上议员及英国国教的高级主教组成。上议院的权力基础是建立在其作为法律修改机构对下院的补充而非对立的原则上的。上院有权将大部分法律的通过阻延一年,但极少运用这个权力。政府有义务对上院实行改革,使其变得更为民主,也更能体现民意。作为改革的第一步,已有约750名世袭贵族被取消了仅依靠其世袭的席位便能列席议会和投票的权利,只允许余下的92名世袭贵族在全部的改革计划到位之前暂时在过渡席上列席会议。
议会的程序中包括对于方方面面值得考虑的提案的辩论。下院的质询时间使得国会议员们有机会向部长们发问, 议会下属的一系列委员会也同样可以在准备有关公众政策的报告之前质询部长和公务员。上下两院开会都通过电视和电台传播,有时还进行现场直播,但通常经过录音和剪辑。
下议院国会议员的大选至少必须每五年举行一次。投票是非强制性的,由年满18岁的公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采取简单的差额制。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但并非要获得绝对优势。最近的一次普选是1997年5月举行的,在4,420万选民中投票率达71.5%。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执行欧共体的各项立法及政策,并向欧洲议会输送了87名当选议员。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英国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尽管各党派并没有经过法律的登记或法律的正式认可,但实际上大多数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以及几乎所有的当选者都来自于某个主要的党派。自1945年来,保守党获得了八次大选的胜利,工党则赢得了七次。国会中也有一部分较小党派的代表,它们主要来自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政党在国会之外都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组织,并且在地方政府中也设有代表。
政府
英国政府由下议院中获得最多票数的政党组成,由女王委任该党的领袖为首相。作为政府的首脑,首相要任命约20内阁大臣和约80位国务大臣。他们对政府为集体负责制,同时对其分管的政府部门各自负责。在下议院中占少数议席的最大政党则成为正式的反对党,拥有自己的领袖和"影子内阁"。反对党有义务对政府的政策提出不同意见,同时提出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
各项政策则由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的公务员所组成的政府部门及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无论政府的性质如何,所有公务员均应为民选政府服务。
一个新近成立的独立委员会负责考察议员及公务员的行为,同时为确保最优质的工作而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服务第一
作为实现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办事现代化的行动日程之一,政府启动了名为"服务第一"的项目。这一项目设定了优质的公共服务所需遵循的原则,比如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与服务对象共同磋商,以及便捷的投诉程序等。"服务第一"项目适用于一切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应的将专门用于奖励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者。
公务
公务员的人数已从1976年的75万名降到了今天的46万名,这一差额显示了政府控制公务员开支及提高办公效率的方针。
为使政府的工作更为快捷而富有成效,行政机构的概念得以引进。这意味着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来行使政府的行政职能,比如社会保障金的支付,护照和驾驶执照的发放等。公务员中约有77%在这样的机构工作。
《公务员行为准则》列明了所有公务员需遵循的政府工作规章以及信守的价值。
地方政府
由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行使议会授予的权力并承担义务,包括提供住房、教育、社会服务、警察和消防服务等。地方政府的收入来的非家庭财产税收中分拨的款项(一项从商业及其他非家庭产业中征收的财产税)。 近几年来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的地方政府结构均有所变化。 ·在英格兰的非都市地区,以前郡和区的双层结构已为单层或者说"统一的"政府所取代,尤其是在大城市。改制已在1998年4月全面 完成。 ·苏格兰则在1996年4月由29个新的单层结构的郡委员会取代了之前的9个地方议会和53个区委员会#三个岛屿上的委员会则继续保留。 ·威尔士也是在1996年4月,22个单层结构的 地方政府取代了以前的8个郡委员会及37个区委员会。
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在1921年到1972年间拥有自己的议会,它负责一系列的地方性事务,同时也向威斯敏斯特的国会输送议员。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和种族间暴力的加剧,英国政府于1972年恢复了对北爱尔兰的直接管辖权,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1999年。
在对北爱尔兰直接管辖期间,英国政府始终致力于建设一个能为北爱各党派都接受的权利移交政府。1998年4月,多党会谈于贝尔法斯特达成了日后为人们所熟知的《受难节协议》。
在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进行的公民投票则显示该协议已得到明确支持。当年6月举行了大选,由108名当选议员组成的一个新的北爱尔兰议会随之诞生。
1999年12月2日,英国政府对北爱尔兰议会及其行政委员会进行了权利移交,执委会由一位首席会长和副会长以及另外十位会员组成。这一构成是按各党派的比例制定的,其中阿尔斯特联合党、社会民主与劳工党各得三席,而民主联合党和新芬党则各得两席。
对于未被移交给北爱尔兰议会的事务,仍由北爱尔事务大臣负责。这些内容包括治安政策、监狱、刑事司法和国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