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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基础教育管理的特点

    美国基础教育组织的结构是:联邦教育部——州教育部——学区二中小学。依据美国宪法,联邦教育部并不直接管学校教育工作,而是由学区管理。学区按地域划分,而不以行政隶属划分。每个学区都有自己的教育政策,规定着学校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内容。在长期的基础教育管理实践中,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战略目标,美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也进行了多次转变,形成了五大特点:“三级管理,地方分权:董事决策,校长负责:学区行政,社会监督:财政单列:法律至上”。

    1.三级管理,地方分权

    三级管理是指美国教育的管理由上至下分别由联邦政府教育部、州政府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办公室(学区)负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决策权力和负责对象。这种结构虽然和我国的教育管理层次很类似,但管理的内容和权限却有很大差别。这差别主要体现在地方分权上。

    美国的教育管理和其他的行政管理体系相同,地方拥有很大的决策和管理权。一般来讲,联邦政府教育部只根据总统和议会的决策制定对全国教育都有影响的大政方针,一般以法律和财政两个方法保证实施。比如,布什总统提出的“不放弃一个孩子”的教育行动计划成为当前美国教育行政的一个主题,联邦政府通过法案和专项财政拨款的形式确保此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相对联邦政府而言,州政府掌管着教育决策和行政的主要权力。州政府教育部负责制定所有的课程规划和全州的教育发展计划,绝大多数的教育法律是由州政府制定的,各级地方部门要绝对执行这些政策主要的教育资金也是由州政府投入。所以美国各州的教育政策有很大的差异。地方分权,还体现在教育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学区,也有很大的教育决策权。比如学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教材,开设怎样的课程,进行什么教改等。

    2.董事决策,校长负责

    学校董事会是美国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一大特色,美国教育现代化作出了突出贡献,这一制度的创立与其行政分散型的教育体制密不可分。宏观上,美国基础教育的管理机构和决策过程看,政府注重从客观上管理,而具体的管理权力主要下放给社会、基层和学校。因此,学校董事会(或董事长)就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职业校长由董事会聘请,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专职从事学校经营工作拥有学校的经营权,政府不得干涉学校的具体工作。州、郡、市和学区的教育董事会与当地教育局的关系相对独立,负责社会与政府的联系,代表社会依法对本地教育进行决策,所作决策交由政府教育部门执行。

    美国的“学校董事会”的成员都是由社区内公民自由竞选产生的。也就是说,只要你热心公共事务并且愿意都可以参加竞选。自由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主要包括校长、教职工代表、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其中的重要成员——校长,也都是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确定的。

    从承担的具体任务来看,美国的“学校董事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确定学校发展的政策、大政方针:制定学校长远战略规划,编制学校预算和决定经费的投向;寻找资金来源并高效使用资金;任命校长及对其工作进行评价;授权校长对本校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委托教师从事教学和研究活动;任命学校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维持与改善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美国,董事会作为独立的机构,拥有很高的地位和较大的权限。无论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董事会都处于整个管理系统的顶端,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可视为是学校的“最高法院”,享有裁决学校事务的全权。因此,董事会有权对学校的办学、财政、学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监督这些决策在全校有效地贯彻实施。

    拥有独立董事会的学校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发展的方针政策但并不直接介入学校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只作有关的审批核定。董事会将对学校日常事务管理的权力委托给校长,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由校长具体实施。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领导人,由董事会在几名校长候选人当中挑选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总体政策范围内自由行使职权。

    3.学区行政,社会监督

    学区是美国教育管理的最基层单位;类似于我国的基层教委或教育局。学区是根据行政区域和学校类别划分的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各学区均独立对州政府教育部负责。学区由教育决策监督部门(董事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委)组成。董事会每四年通过直接民选换届,成员一般为5或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并不要求有教育背景。董事会集体决策一切和教育有关的事情,包括聘请学区教育委员会的主任和其他主要领导。学区教委负责聘请各学校校长和教育政策的实施。由于董事会是社区公民直选产生,所以美国的学区教育行政是直接对公民负责、受公民监督的。每次董事会会议都允许社区成员列席旁听。如果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社区公民可以提出对该成员进行重新选举。如果学区教委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直接依法解除对学区领导的聘任合约。

    4.财政单列

    美国的教育财政单列为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各级政府都有特定的税收作为教育的单项资金。其中,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教育资金投入任务。美国教育统计中心的材料介绍,美国最基层教育管理单位(学区)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来自联邦政府,这部分经费大约占学区总经费的7%左右;另一部分来自州政府,每个州都将公民消费税中的主要部分纳入教育经费,这部分经费大约占学区经费的45%左右:第三部分来自当地社区,这部分经费大约占47%左右;此外,学区还有一些不固定的经费来源,比如,加州政府规定,地方彩票收入的40%纳入学区教育经费。在美国还有很多公司或个人经常给地方学区或学校一些资金或物质上的资助。所以,财政单列导致美国教育财政有这样几个特点:教师的工资不因学区不同而变化:各级政府都依法为教育投入,所以大部分学区的资金充足。由于学区决策资金的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学校财政决策权力很小。但近些年来,校本管理思想在美国一些地区得到发展,学校逐渐有了较大的财政决策权力。

    5.法律至上

    学区或州政府教育部无论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律是美国基础教育管理至高无上的准则。美国的教育法律制定得非常广泛和明细。每一个教育行政管理人员都要熟悉相关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工作,保护教育的权利。美国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对其“学校董事会”的组织地位、性质、目的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为它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确认。美国的学校董事会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体制已相当成熟,其地位、运行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董事会是学校管理的合法机构,无论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董事会都是法人组织,董事长即法人代表。在美国不具备学校法人资格的组织是不能成为董事会的。公立学校董事会受法律或公法的约束;私立学校董事会受《私立学校法》或“特许状”的约束,是私立学校的法人或特许意义上的法人组织。

    二、美国基础教育管理特点给予我们的启示

    美国基础教育管理特点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拓展学校更自主的办学空间。我国基础教育长期以来的教育管理方式是政府统得过死,管得过宽。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种管理方式已严重束缚了学校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虽然《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的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执行的时候,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仍然管理过细、过于具体,从而削弱了学校自主办学的能力。在学校内部管理上,我国实行校长负责制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校长是学校的经办者和法人代表,应该充分拥有学校的人事权、财政权等。但是由于体制等原因,校长的权利依然十分有限。一项有关调查显示,在解聘不合格教师方面,民办学校的校长会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比例是100%,而公办学校的校长会做出“解聘”决定的仅占11.11%;因此,学校管理权有限已成为我们进行教育管理体制创新的羁绊。美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契约分权、互守承诺的方式不仅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在宏观上指导和监督学校工作,而且学校也获得了相当大的办学自主,从而开创了一方面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一方面学校自主发展的协调局面。这种改革理念和精神,是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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